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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的罗先生在当地经营家庭农场农家乐,2021年底当地着手实施改造提升工程,在没有经过罗先生一家同意,罗先生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当地镇部门便直接向罗先生的银行卡打了一笔“征地补偿款”,便告知罗先生土地已经给补偿了,要作为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在地上建房,也将罗先生种植的油菜田及水稻强行破坏后,便开展了建设施工。在晏清律师的帮助下,于2022年4月27日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查处申请。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7月20日才作出《行政处理答复书》。在晏清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法定的职责对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形进行调查处理。因此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罗先生提交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便有义务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调查处理答复,该答复显然不属于信访答复,依法应当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有两个月的法定处理答复期限。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2年4月27日便收到了罗先生提交的查处申请,一直到7月20日才作出行政处理答复,显然超出了法定期限,并且没有向罗先生提交延期的合理理由及延期的审批材料,该超出期限答复的行为显然应当被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答复行为程序违法;
二:撤销合肥市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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